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名稱變更預核準;
2.商務局變更審批程序;
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變更程序;
4、公章備案變更手續;
5、技術監督局變更手續;
6、稅務局變更手續;
7、財務統計變更程序;
8.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變更程序;
10,銀行變更手續;
11.進出口權的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