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外資並購的審批機關:外資並購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資股權並購需提交的文件:(1)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壹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二)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三)合並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四)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五)被並購境內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六)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或開業證明及資信證明;(七)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說明;(8)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九)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員工安置方案;(10)被並購境內公司債權債務處置協議;(11)涉及過度集中事項的報告:(12)合並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等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相關許可文件。
2.審批:新證審批不涉及過於集中事項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報送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3.股權並購外匯登記:在股權轉讓方所在地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為已支付股權並購對價的外國投資者出具外匯登記證。
4.變更登記和設立
股權並購後,被並購境內公司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並提交以下文件:(1)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被並購境內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股權轉讓或增資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三)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四)修改後的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以及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六)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或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七)修訂後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新增董事任職文件;(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證件。(九)轉讓國有股和外國投資者認購國有股公司增資時,還應提交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5.自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投資者應向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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