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署外資公司委托書或協議書;二、擬寫好公司的名稱,至少擬定三個;三、交付註冊公司的費用;四、提交相關的資料;五、再將資料交給所在市對外貿易經濟管理局,工商局,國地稅局,財政局,海關,外匯局等部門辦理;六、去銀行開設基本戶,並驗資;七、刻公司的公司,法人章,財務章;八、交接資料,交付余款;9、領取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