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五條
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壹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