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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用途的四個不得

壹、正面回答

外債用途的四個不得: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或國家相關法規禁止的支出;

2、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購買銀行保本型產品以外的投資理財產品;

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

4、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二、分析詳情

境外借款人不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境內借款客戶也沒有關聯關系,銀行就必須了解該筆外債的借款原因,還要強化對境外債權人的背景調查,了解境外外債資金的來源,尤其是當境外債權人為個人或免稅天堂的離岸公司時,銀行都須重點關註資金背後是否存在洗錢風險。當銀行發現境內客戶的外債借款金額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就應重點了解該客戶的借款用途為何,並在外債資金進到國內完成結匯要撥款給客戶使用時,加強審核資金用途,同時審核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證明文件。外匯管理局要求外債只能借款給境內關聯方,所以當客戶要求將外債資金進行委托貸款時,銀行須了解委托貸款資金的去向,並對借款人身份進行識別,了解兩者間的關聯關系及未來還款來源和還款能力。當外債由境外擔保方擔保時,境內銀行須先取得擔保合同,了解擔保原因,同時對境外擔保方進行盡職調查,了解擔保資產來源為何,重點關註境外擔保方與境內客戶的關聯關系。外債的境外債權人來源於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銀行還須采取強化身份識別措施,並考慮對後續外債資金的進出與往來,采取更頻繁的回溯調查措施。

三、外債業務的重點有哪些

外債業務的重點:

1、外匯管理局對外債資金的用途有嚴格規範,不可隨意使用;

2、要小心外債資金進出過程中的潛在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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