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外國政府舉借的官方信貸;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舉借的非商業性信貸;
(三)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非居民舉借的商業性信貸。包括:
1、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2、向境外企業、其他機構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和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4、買方信貸、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貿易融資;
5、國際融資租賃;
6、非居民外幣存款;
7、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
8、其它種類國際商業貸款。第六條 按照償還責任劃分,外債分為主權外債和非主權外債。
(壹)主權外債,是指由國務院授權機構代表國家舉借的、以國家信用保證對外償還的外債。
(二)非主權外債,是指除主權外債以外的其它外債。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
對外擔保形成的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為或有外債。第八條 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九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債管理部門。第二章 舉借外債和對外擔保第十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制定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第十壹條 國家根據外債類型、償還責任和債務人性質,對舉借外債實行分類管理。第十二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壹對外舉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根據規劃組織對外談判、磋商、簽訂借款協議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轉貸。其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重點國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須經國務院批準。第十三條 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第十四條 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五條 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第十六條 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第十七條 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
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不得為非經營性質的境外機構提供擔保。第二十壹條 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第二十二條 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