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可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在境外開立賬戶:
(1)企業在境外有定期零星收入的,需要在境外開戶,收款後將收入匯回國內;
(二)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該類賬戶的收入應由企業從境內匯出;
(3)因特殊業務需要,必須在國外開戶。
3.企業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外賬戶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開戶申請書,應包括開戶原因、幣種、財務、收支使用範圍、服務期限、擬開戶銀行、地點等內容。
(二)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按要求足額繳納資本的驗資證明;
(3)企業在境外設有代表機構和常駐人員的,應附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四)企業境外賬戶使用管理辦法。
4.企業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開立賬戶,且應當在其外匯收支主要發生的國家或地區開立。如果有這方面的中資銀行,應優先選擇中資銀行,特殊需要也可選擇資信良好的外資銀行。
5.企業在境外開立賬戶,應在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後1個月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書面證明。未提交書面證明的,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6.企業境外賬戶使用期屆滿後30日內,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境外賬戶註銷證明,余額匯回境內,並向賬戶清算行提供賬單;如需延長境外賬戶使用期限,須在到期前30日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7.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銀行對賬單復印件,並對資金使用情況作出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