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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通知和公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日期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企業銀行和其他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5,438+0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全國性報紙和地方省級或者市級報紙上至少公告兩次。第壹次公告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發布。

清算公告應當載明清算人的姓名、地址、清算事由、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的通訊地址、成員名單及聯系人等。

第十八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十九條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並提交相應的債權數額和與債權有關的證明材料。

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債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已知債權人的債權納入清算;(二)在企業剩余財產分配完畢前,可以要求不明債權人清償其債權;企業剩余財產已經分配的,視為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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