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實施《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外債是指直接從境外借入的、需要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合同償還義務的所有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等國際和區域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中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銀團組織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中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從出口國購買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的債券,債券面值以外幣表示;
7.國際融資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融資,進口企業在進口貨物入境三個月後才向國外支付貸款;
9.補償貿易直接以現金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中約定以現金償還或因故經批準由商品償還改為現金償還的債務,包括以出口收入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個人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等的貸款。此外,下列情況也視為外債:
(壹)境外註冊機構以各種形式轉移到境內,需要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二)未在境外註冊的境外機構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