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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問題:30%付款交單,70%余款在裝船前付清

裝船前30%定金70%余款應該是說裝船前妳先預付30%,余款以後再付。

付款交單(D/P)作為壹種托收業務,分為兩種基本交易類型: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目前,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各方都遵循國際商會的《托收統壹規則》(目前適用於ICC第522號出版物,實踐中簡稱為URC522)處理相關的D/P業務。

即期和遠期付款交單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付款交單方式結算,這是基礎;(2)賣方準備好所有單據(包括提單等貨運單據和匯票、發票等商業單據等。)發貨後;(3)賣方要求外匯銀行辦理付款交單托收,填寫托收指示,交付全部單據;(4)賣方外匯代理行審核後接受托收指示及所有單據,並向賣方出具收據;(5)賣方代理行分兩批將全套單據發送給買方代理行(該行可由賣方銀行指定,也可由賣方在托收指示中指定,後者居多);(6)買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後,向買方提示單據;(7)買方將款項支付給買方銀行(即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或者買方核對單據,承兌,到期付款(遠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8)買方銀行在收到買方付款後,將所有文件移交給買方;(9)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到賣方銀行,賣方銀行轉到賣方。

在D/P業務中,銀行不審核單據內容,銀行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提供代轉單據、代交單、代收付款項等服務。

在付款交單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註意以下重要問題:

在1。D/P業務,出口商付款的保證是進口商的信用,所以關註進口商的付款能力和商業信譽是獲得貨款的重要前提。

2.貨物交付後,在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註意通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前要牢牢控制單據。

3.在實踐中,問題往往發生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對銀行的交接點,賣方銀行對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對進口商的交接點。所以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文件要按規範流轉。

4.嘗試指示提單。這樣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付款交單風險

雖然在這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都是在進口商付款後才能將單據交付給進口商,所以這兩種情況的法律風險應該說是壹樣的,但由於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直接向買方指定的銀行交單風險更大。

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壹規則》,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代理行辦理托收,代收行委托進口商的代理行或進口商指定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代收行)。但在托收業務中,代收行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也就是說,銀行收到托收指示後,有權拒絕辦理。

出口商通過其代理行(代收行)辦理托收,代收行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由進口商指定,是否為進口商的代理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托收。托收行對出口商承擔郵寄托收單據過程中的風險。而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代收行將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系。

相反,如果出口商自己郵寄單據,壹方面,單據在郵寄過程中的損壞或丟失風險將由出口商自己承擔;另壹方面,出口商不是進口行的活期客戶,進口行也擔心如何管理托收業務,導致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沒有納入正常的管理程序,需要特殊處理。

此外,出口商往往無法判斷進口商提供的銀行信息的準確性,如銀行名稱和地址。如果名稱和地址錯誤,可能導致他人收到所有單據,並可能導致他人憑原始單據提貨。在出口商蓄意詐騙的情況下,直接郵寄單據無疑會給詐騙分子帶來極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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