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貿易封鎖的定義:壹國或數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另壹國采取強硬措施,以斷絕相互之間的貿易關系的行為,稱為貿易封鎖。常用的封鎖措施有:中斷貿易關系,禁止對被封鎖國輸入和輸出貨物,禁止對該國輸出技術,截斷交通運輸,凍結該國政府和私人存在他國的資金和財產,停止與該國的壹切財政 、資金往來等。
貿易封鎖,壹般在發生革命和戰爭的情況下實行。
3.經濟制裁的定義:壹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 家在經濟上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制裁手段通常可分三類:①對被制 裁國的國外資產實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壓和凍結其國有資產、私 有財產以及沒收國有或私有財產等。②對被制裁國采取停止提供 貸款,限制或停止外匯兌換,對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加 以排斥,幹擾其國內金融市場的運行等壹系列財政金融方面的制 裁措施。③對被制裁國采取停止經濟援助及經濟合作,中止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停止提供最惠國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進出口貿易,以及封鎖貿易港口等貿易方面的制裁措施。在國際關系中,經濟制裁還可以作為壹種報復手段。
4.出口禁運的定義:指某些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另外某個國家或地區出於自身安全或利益考慮針對某些特定商品或者壹系列貨物清單的出口實行禁運,例如糧食禁運、武器禁運、成品油禁運、農產品出口禁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