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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環境分析1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智利已經建立了壹個比較完整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其經濟發達程度在拉美屬中等水平國家。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82.5億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續增長。如果智利的經濟能繼續保持目前這種良好增長勢頭,那麽可以預見在未來的10年內,將進入世界發達國家行列。

智利的經濟改革真正始於70年代中期,這比拉丁美洲其他國家提前了許多年。自1988年實行全民公決後,智利的國內政治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拉丁美洲地區,智利已表現出明智的領導地位。此外,智利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還幫助加速了該地區其他國家的改革進程,打開了拉丁美洲的市場,尤其是吸引了國外礦業投資。據估計,1999年,智利的礦業生產將增長11%,其中銅產量將增長14.6%,達420萬噸。1998年智利的外國投資比上壹年增長6.4%,達到65.5億美元,其中39.9%的外國投資投入了采掘業。

從經濟角度來看,其重要地位在於:智利作為國際市場中的壹員是非常有競爭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額已超過160億美元,約占其GDP的27%,而銅出口收入幾乎占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與Mercosur成員國建立了合作關系,並與加拿大簽訂了壹份雙邊貿易協議,該協議已於1997年6月生效,這將有助於智利在不久的將來進入NAFTA組織。

智利是世界上經濟最開放的國家之壹,受自身經濟特點所決定,智利經濟走勢極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困擾和厄爾尼諾現象的影響,智利經濟繁榮的景象被蒙上了壹層陰影。雖然是連續第15個年頭經濟增長,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4%(1997年為7.1%),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長率。1999年智利經濟出現自1983年以來的首次下滑(-1.1%),但經過短暫調整,2000年又迅速恢復增長,達5.4%,估計GDP可達711.5億美元,人均4940美元。

總的說來,智利政局穩定,社會也是安定的,這種狀況在新的壹屆政府中將繼續下去。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智利是拉美國家中同我國交往較早的國家之壹。1961年,我國在智利建立了中國進出口公司商業新聞辦公室。1965年,該辦公室改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商務處。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為南美洲第壹個同我建交的國家。建交後,兩國關系順利發展。到90年代初,軍政、經濟高級官員互訪不斷。

1992年11月,智利總統艾爾文作為智利第壹位國家元首訪華,推動兩國關系進入壹個新的階段。此後,兩國官員互訪更加頻繁。

中智建交以後,雙邊貿易開始正常發展。目前,智利已發展成為我國在拉美地區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壹。中國對智利的出口額在逐年增長。1998年,中國向智利出口金額6.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8.54%;進口金額4.21億美元,增長1.45%;貿易順差1.9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4.7%。2000年雙邊貿易額達21億多美元,為僅次於巴西的中國在拉美的第二大貿易夥伴。

中智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我國從智利進口的商品主要是銅、銅精礦砂、紙漿、魚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國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輕工業品、紡織品、服裝、化工醫藥原料、手工工具、機械設備、小五金、小農具等等。

根據中智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的規定,兩國之間成立了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在70年代,由於智利發生政局變動等歷史原因,混合委員會的工作未能正常運轉。從1979年以來,在中智雙方政府的***同努力下,混合委員會逐步恢復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輪流在對方首都舉行會議,討論和研究雙邊之間經貿問題。通過混合委員會,增進了兩國之間經貿的接觸往來,促進了雙邊經貿關系的發展。

結論:中智兩國有著傳統的經貿友好合作關系,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智利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早在1974年軍政府上臺之初就頒布了《外國投資法》,即第600號法令,並成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以後又不斷修改,規定對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壹視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債資本化的第19號條款,修訂了公司稅法,作出了壹系列旨在減稅、方便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的規定,加上近年來智利的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發展,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智利被外國投資者認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根據標準(Standacd&Poors)公司投資風險分類,智利已被列為BBB級。這是自1982年8月債務危機爆發以來第壹個拉美國家達到這壹等級。因此,智利已成為外國投資低風險國家。

智利外資來源國主要為美國,約占外資的壹半,其次有澳大利亞、英國、日本、西班牙等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資、擴建及相關項目必須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批準,所有投資項目申請的最後決定權歸總統,行政當局壹般不進行幹預。礦業和石油開采已全部開放。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加以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的比例可達100%。

從目前的情況看,外資投資重點主要集中在采礦業、制造業、能源、電信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智利外資法的主要內容是:外國投資者,壹旦將資本和項目在智利中央銀行、智利外資委員會以及商業部門辦理有關立項、資本註冊和公司註冊手續後,即被認為是壹個合法的智利企業,包括進行合資或購股項目的人員,便可享受與智利本國企業同樣的待遇(國民待遇)。有關的投資項目手續(不包括債務資本化投資),包括智利中央銀行對帶進設備價格的評估和審批,壹般只需要2~3周,即可辦妥。

《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方式,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外匯,有形資產,可以是資本化的技術,以及與外國投資有關的貸款,外債投資,利潤轉為投資等等。投資者可以在3年後抽走投資資本。投資的技術和原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納增值稅。投資者匯出利潤不受時間限制。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回。每匯出的利潤不能超出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按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債務資本化投資資本10年內不能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壹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外資法對外商在智利投資應辦的手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智利執行優惠的外資政策:

(1)對外資企業實行穩定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從外國投資創收的利潤中征收的固定稅率為49.5%,10年內保持不變,後來又延長至30年不變。1993年政府又決定在重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中,將對外國投資創收利潤征收的固定稅率從49.5%減至42%。這使智利在吸引外資方面具有更大的競爭力。

另外政府還規定,外國資本在第1、2、10、12行政區內進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其所得稅減免10%,可以得到產品出口價值10%的政府津貼(每年不得超過250萬美元),還可獲得項目年度勞動工資總額17%的國家信貸資金。在計算稅金時允許固定資產按5年期快速折舊,項目投資生產前的費用在正式生產後5年內分期攤還。

(2)允許外資用智利的債務投資智利礦產勘查與開發項目

這就是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綜合型的債務股權轉讓計劃。它對發展智利投資項目,特別是礦業投資項目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於當時智利債務過重,償還能力不足。進而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專門的規章以支持這壹計劃。在計劃實施中,有相當部分的智利債務轉為礦業項目的股權。1983~1992年間,外資企業***使用了92億美元的智利外債購買智利國有資產(包括礦產勘探和采礦權)。這壹方面減輕了智利的外債負擔,同時又可使外資企業帶進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礦業公司以5700萬美元債款租用Hveso金礦為期10年的采礦權,並投資100萬美元進行礦區勘探、建設堆浸廠;英美礦業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萬美元購買了馬爾泰金礦,並投資3000萬美元建設礦山生產設施;加拿大LAC礦業公司用1900萬美元購買了托基鉛鋅礦,並投資600萬美元擴建選礦廠。

(3)允許外企轉讓礦權

這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美國猶他公司和蓋蒂公司在結束了埃斯康迪達銅礦的勘探評價後,將采礦權轉讓給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銀行金融組織聯合組建的公司,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大型露天開采的銅礦山;美國聖約瑟礦業公司在完成因迪奧金礦的勘查評價後,向加拿大LAC公司轉讓了采礦權。

(4)免收權利金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權利金是礦山企業需繳納的最重要的稅費之壹。因為不管礦山是否盈利這筆費用都必須支付。智利多年來壹直未征收權利金,這對礦業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稅收制度分析和評價

智利的稅收主要包括:所得稅、附加稅、資本收益稅、強制性利潤分成、預扣稅、不動產稅、采礦特許權稅、增值稅、進口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等。

智利公司稅收方面的規定,壹直在不斷修訂和增補。1992年,外資的固定總稅由原來的49.5%降為42%。公司所得稅稅率壹般為15%。但年銷售量在3.6萬噸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征收有色金屬礦石所得稅外,還加征附加稅,附加稅為35%,主要適用於在智利經營的外國公司匯回或分配到國外的利潤,外國公司也可選擇將所得稅和附加稅合並為固定稅率42%。股息稅稅率為35%,分公司利潤稅稅率為15%,預扣利息稅稅率為40%,增值稅稅率為18%。折舊費率:機械5%,各類工具10%~20%,汽車10%~14.3%,建築物1%~4%,等等。

采礦特許權稅。智利不征收權利金,僅征收采礦特許權稅。壹般按土地面積的公頃數征收。包括兩項收費:壹是應特許權要求而付的法律費。勘查收費,申請地面積在3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0.19美元;超過300公頃的,每公頃1.50美元。對於采礦,申請地在1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為0.38美元,超過600公頃的為1.87美元;二是年度執照費,勘查活動,每公頃0.83美元,采礦活動,每公頃4.18美元,非金屬及河流沈積礦產開采每公頃1.38美元。

為了鼓勵長期資本投資,限制短期資本的進入,特別是限制短期搞投機的資本的進入,智利政府於1991年規定,按資本進入時間長短征收短期資本進口稅。稅率最低每月為0.1%,最高為1.2%,累計1年時間征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征收的利潤稅是可以選擇的,並受法律保護。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規定的稅種有兩種,第壹種,企業利潤稅15%,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業都必須交納的稅,每年4月份完稅。第二種是外資利潤匯出時才征收。有三種不同的稅率供選擇:①35%可變所得稅,國家進行不定期調整;②42%固定所得稅率,適用期間自投資活動開始為期10年,並適用於開采自然資源的礦產業,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者,固定稅率為期20年;③40%基數利潤匯出稅。

外國投資者,在選定利潤匯出稅後,與智利政府簽訂執行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益與義務。以後,投資者對所選擇的利潤匯出稅率只有壹次更改的權利。外國投資者對所匯出的利潤或抽走的資本,按規定完稅後,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兌換成所需外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若將所得利潤購智利產品運往國外,按壹般出口對待,出口結匯向智利中央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或企業,有外匯使用和匯出權,在出口所得外匯匯出時,須按利潤匯出征稅。

外國貸款應按照智利外匯法條例或按外國投資法進入智利,必須在智利中央銀行進行登記,以便於貸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匯出。貸款進入智利後,應折成當地貨幣。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本金匯出時,不需征稅,但付貸款利息匯出時須交4%的稅。無論是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匯出,均在完成15%利潤稅後進行。

實行納稅優惠是智利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重要措施之壹。

智利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納稅優惠,原則上與內資壹樣,即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外資享受的納稅優惠程度,由外國投資者與外資委員會談判決定。欲享受納稅優惠者必須向外資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智利法律規定,在交納所得稅方面,投資者既可以決定選擇適用外資法規定的壹般稅率,也可以選擇開業後10年內的不變稅率。但是,相對而言,壹般稅率低於不變稅率。

關於納稅優惠的具體措施,自1974年以來,政府制訂了壹系列法令,對納稅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大體說來,智利是按產業加以確定的。

(1)對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

智利1974年頒布的第701號法令,確立了森林地帶的法定範圍及適宜開發森林的地區,並且具體規定了鼓勵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措施。法令規定,對於開發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稅。但是,木材加工及與此有關的生產活動所得的利潤,不能享受第701號法令規定的納稅優惠措施。

(2)對石油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5年頒布的第1089號法令規定,從事石油事業承包人可享受納稅上的特別優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稅率納稅,或者支付所得稅。其納稅金額相當於所得報酬或服務費的50%。但是,不管適用哪壹種納稅方法,總統都可能根據每個項目的情況,扣除10%~100%的稅收。附加價值稅和關稅也可適用同樣的減免措施。出口碳氫化合物可以免納關稅和其他稅款。

(3)對原子能企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6年9月30日頒布的第1557號法令規定,從事原子能項目的承包人可以與從事石油業的承包人壹樣,享受納稅優惠。

(4)對從事沿海地區貿易的貿易者的納稅優惠

法律允許擁有智利船籍的船舶從事沿海地區的貿易,並且可以享受減免附加價值稅的優惠。

(5)對進口原材料、生產資料的優惠

法律規定,不論是外國投資者還是國內投資者,凡進口生產資料都需要交納進口稅(按到岸價納稅)和附加價值稅(按到岸價+進口稅交納),但可以享受以下優惠:①延期交納生產資料的進口稅。1987年頒布的第18634號法令規定,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的進口稅,可延期交納,期限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達到規定比例的,則可免納進口關稅。②免納生產資料附加價值稅。1976年頒布的第635號法令規定,按外資法設立的生產企業,如果進口的生產資料等屬智利國內不能生產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經濟部門同意,可免納附加價值稅。然而,由於申請批準免納附加價值稅的手續非常復雜和費時,所以,後來采用進口時先交納附加價值稅,後辦理退稅手續的方法。③退還原材料、輔助材料的關稅。根據1988年頒布的第18708號法令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以支票形式退還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的關稅。通過第三者進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請退還關稅。

5.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實行統壹關稅制。稅率為11%,進口商品按CIF價交11%的關稅和18%的增值稅。進口商品銷售到最終消費者手中後,進口商可獲得18%增值稅退稅。有些進口要在11%的關稅之外征收附加稅:①二手貨征收貨物進口關稅稅額50%的附加稅。②空運貨物征收進口貨物關稅稅額2%的稅。

對某些昂貴的消費品要征收奢侈品稅,其稅率為50%。

智利自70年代後期以來,逐步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在進口方面,各種限制在逐步減少。目前,除危害國家安全、有傷風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許自由進口。智利於1979年已實現了10%的統壹進口稅率。目前的關稅率保持在11%左右,同時對進口貨征收18%的增值稅。進口貨物的外匯支付,經報請中央銀行後,由國內商業銀行根據進口申報及貨運單據原件辦理,匯率依同業銀行匯率確定。智利政府還規定,對於資本貨物和中間產品的進口,可根據國內企業的具體情況,緩征、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為鼓勵出口,出口商享受稅收、資金等方面的優惠。其中出口退稅的比率依出口額大小確定。商業銀行可提供多種外匯和比索信貸。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匯期限為150天,他們可以購買所得外匯收入的10%(上限為500萬美元),作為經營活動的開銷。另外還可購買10%作為國外經營的成本。

6.外匯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匯管理較松,現有兩個外匯市場。除上面所說的官方外匯市場之外,還有壹個平行外匯市場。平行外匯市場也稱自由外匯市場。官方外匯市場與自由外匯市場上的外匯買賣差價少則1~2比索,多則6~8比索。在自由外匯市場兌換外匯不受限制。報紙上每天都公布比索與美元的兌換率,包括官方市場兌換率、協議美元兌換率以及自由市場兌換率。私人團體在這兩種市場上都能以自由協議的匯率進行交易。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智利推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銀行登記註冊後便可經營進出口業務,註冊資本不限。

智利經濟部是制訂國家經濟政策(包括外貿政策)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央銀行是外貿政策的執行機構。智利對外貿易事務歸外交部經濟司統壹管理,它通過國內的各種委員會和設在世界各地的辦事機構,領導和協調智利全國的進出口商和各行業的數百家企業。智利中央銀行在進口貨物的審批、非關稅壁壘和外匯管理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軍用物資外,對出口產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必須通過商業銀行結匯,並到中央銀行登記。授權商業銀行購買出口商全部即期外匯。允許出口商在壹特別的外匯帳戶保留5%的出口收入,並可從此帳戶中提款用於支付旅行費用、咨詢費、銀行費用、傭金及與出口有關的其他費用。但任何此類帳戶在12個月內累積額不得超過50萬美元。國家銅礦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必須存入中央銀行的特別外幣帳戶,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從此帳戶中提款。

為使對小額出口實行退稅的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符合條件的商品(大約占國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據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可以選擇接受退稅(出口收入結匯的120天之內)代替出口補貼。根據19024號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進口稅,1990年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額等於或少於500萬美元。符合條件的產品目錄根據其前壹年的出口額每年修訂。年出口額(按FOB價計算)也隨之調整。對年出口額少於或等於100萬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年出口銷售凈額的10%;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15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所出口銷售凈額的5%;對年出口額在1500萬~18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為年出口銷售凈額的3%。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除了舊機動車外,大部分商品進口都沒有限制。但必須通過當地商業銀行獲得中央銀行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通過官方外匯市場對有形貿易的對外支付只有經簽發進口許可證後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進口商不受所涉及債務期限的限制,都可獲準進入官方外匯市場。

8.資本輸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號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號法令對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國投資法》,對長期資本投資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國在智利投資必須經外國投資委員會批準,通過合同進行。礦業投資壹般不超過8年,其他項目不超過3年。除了少數例外,投資不足500萬美元的項目可由投資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批準。壹般對利潤匯出沒有限制。但關於此項事宜的特別協議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資活動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別規定,投資3年後資本便可以調回。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或在10年內公司所得稅率為42%,或按智利國內公司所得稅制度辦理(按照這個制度,外國投資者應付稅率為32.5%)。與外國投資有關的任何外國貸款,都必須經中央銀行批準。第600號法令頒布之前進入智利的資本,如未選擇執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規定執行。合同規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據總統法令決定。此項法令的權利和義務由礦業部授予國家石油公司。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比例可達100%。外資投資者的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交納增值稅。根據1985年5月頒布的《外匯交易規則》的規定,外國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債權轉化為向智利投資的股份。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出,每年匯出利潤不超過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將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外匯交易規則》還規定,由債權轉化來的上述股份,10年內不得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壹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9.黃金管理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發行過3種金幣,但每壹種都不是法幣。貨幣黃金交易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不過私人之間的壹般黃金交易可自由進行。只要符合黃金進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續,包括在中央銀行登記,那麽黃金的進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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