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我國是否屬於勞務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所以海外公司在國外為國內公司提供勞務,國內公司向海外公司支付勞務傭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境外公司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國內公司為支付勞務費的扣繳義務人。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上述境外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勞務費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適用企業所得稅範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如果將傭金支付給外籍個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境外的收入不在征稅範圍內,因此境外中介機構取得的傭金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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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可見,第壹,要看外企在中國有沒有自己的機構(個人的話不用考慮),有沒有聯系;第二,外國企業和個人提供的服務是在中國還是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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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否需要代扣代繳,需要納稅人關註。根據2008年10月5日國務院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最新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有了新的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6月5438+2月05日發布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營業稅
根據新規則的規定,營業稅不再采用勞務發生地原則和使用地原則,在中國境內收取或者支付從事應稅活動的所得或者費用,屬於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稅活動。即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外的企業提供營業稅服務,也需要在中國繳納營業稅。比如國內建築企業在國外承接工程需要在國內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舊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細則的規定,其服務不屬於營業稅的範圍,不需要征收營業稅。
企業境外勞務發生在2009年6月5438+10月1日之前的,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判斷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65438年6月+10月1日之前的,應根據舊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判斷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後,沒有特殊優惠政策的,按照新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繳納營業稅。
綜上所述,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但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