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等稅後人民幣收入可以購匯,購匯後不允許提取現鈔,但可以直接匯出或轉入本人外匯存款賬戶。
二是外籍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等不得直接發放外幣現鈔,但可從企業外匯賬戶直接匯出或轉入本人外匯存款賬戶。
三是由境外母公司統壹支付外籍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的,只能由企業直接匯至境外母公司境外指定賬戶,不得提取外幣現鈔。
外籍員工工資相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減半征收: (壹)在中國境 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三)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華僑、 港澳同胞的工資、 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比照第二條的規定減征。 第四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規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外資企業中任職的外籍人員,其薪資收入分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兩部分,境外支付部分大都由派遣的境外總公司承擔,不在境內企業賬上反映,因而較難實現監控。
現在壹般的做法是以境外派遣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根據護照上的出入境時間來確定其由境外支付但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收入。
但由於人員來自世界各地,各派遣單位出具的證明形式各異,證明的真實性也就難以考證了。
外籍人員的收入體系、結構與我國的情況有著很大的差別。
稅法規定,外籍人員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等,可不納入工資所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