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是外資賬戶,賬戶名稱必須與外匯局備案的股東名稱壹致。
如果外國人投資境內公司,其股份由境內人士持有,在不違反我國市場準入或限制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為境內公司的隱名股東。
外國人作為境內公司的隱名股東,經隱名股東同意,將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外國人。雖然雙方都規避了法律,但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效。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應當承認境外隱名股東有權處分其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