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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資產的管制類型

直接外匯管制

行政管制是指政府以行政手段對外匯買賣、外匯資產、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所實行的監督和控制。其具體措施有:(1)政府壟斷外匯買賣。政府通過外匯管理機構控制壹切外匯交易,匯率官定,限制買賣。

(2)政府監管私有外匯資產。政府強制國內居民申請他們所擁有的壹切國外資產以便盡可能多地掌握外匯資產,在急需時可以運用。

(3)管制進口外匯。規定出口商所獲外匯必須按官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而進口商所需外匯必須向管理部門申請核準,不能以收抵支調劑使用。

(4)控制資本輸出輸入。不論資本輸出輸入的金額多少,都必須逐筆向管匯機構申報。未經批準,任何居民或非居民都不得向外借債,更不能得將外匯、黃金輸出境外。

數量管制是指對外匯收支實行數量調節和控制。其具體措施有:

(1)進口限額制。由外匯管理機構按照本國在某壹時期內所需進口的物資數量和種類,對不同進口商所需外匯分別實行限額分配。

(2)外匯分成制。由外匯管理機構根據本國某些方面的需要指定出口所獲外匯的分成比例。外匯分成制的具體形式有現匯留成、額度留成或者結匯證留成。

(3)進出口連鎖制。這是壹鐘以出限進的制度,即需進口貨物這,必須先行出口貨物,只有能夠出口貨物者,才能取得相應的進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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