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壹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單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四、何為對公?何為對私?
公對公轉賬有同行轉賬和跨行轉賬之分,同行之間轉賬壹般是即時到賬,跨行轉賬則會有所延遲,需要對方提供收款單位名稱、收款單位賬號、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名稱,並開具“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合同)、“資金流”(付款)、“發票流”(開票)三流壹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