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帳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外匯帳戶-帳戶的監管
1.經批準開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壹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準開立外匯帳戶
(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範圍
(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
(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