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壹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壹、有下列情形之壹,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