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企業出口後90天內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內做延期收匯報告。
企業與客戶簽定貨物出口合同?若合同中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業應在合同簽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並於出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起的90天再加15個工作日間,辦理債權登記。
企業若無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則視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預計收匯日期將要超過出口日期90天,企業應在實際出口後辦理合同登記,合同登記的時間為出口後90天再加上15個工作日,並於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2)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擴展資料額度規定為:企業延期收匯額度=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債權登記金額-銀行註銷金額)。
該基礎比例由外匯局確定,壹般不超過20%。若單筆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延期收匯額,系統將會對該筆債權進行自動確認。
對有連續性出口收匯歷史紀錄的企業,當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時,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基礎比例,或申請人工確認延期收匯額。壹般企業申請調增基礎比例的時間距上次調增時間,應不低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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