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外幣現鈔在我國境內不能作為支付手段。銀行在需要支付包裝、運輸、保險等費用時,就將現匯作為賬面上的外匯,它的轉移出境只需進行賬面上的劃撥就可以了。因此,在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現鈔與現匯並不等值,現鈔的買入價要低於現匯的買入價。外匯戶與外鈔戶本息支取同種貨幣現鈔時,均按1∶1支取;而外鈔戶轉為外匯戶時,銀行則要收取壹定比例的手續費。
我國1996年頒布了《外匯管理條例》,其中第三條對外匯的具體內容作了規定,外匯包括: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的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幣計值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