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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入是什麽?

外匯收入全稱為旅遊外匯收入,即國家旅遊業對外所取得的收益,但註意的是外匯不等於外幣,就如同在銀行換錢,要換成鈔的話有鈔價,要換成匯的話有匯價。

外匯收入包括下列各項: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出租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8)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9)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13)經批準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壹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15)經交通部批準,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準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

(16)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7)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18)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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