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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監管的我國的外匯市場監管

由於外匯市場的國別差異比較大,比如西方很多國家的貨幣流動都是比較自由的,而我國則是實行比較嚴格的資本項下資金流動的管制,所以下面主要介紹我國外匯市場監管的相關情況。 我國外匯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體實施監管的部門是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通常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而通常所說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做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特別提款權;其他外匯資產。我國外匯監管的主要經營活動包括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

在我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現在對經常賬戶項下的收支結算不予限制,但資本項下的情況則不同。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應地,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在資本項目方面,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準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範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須批準的除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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