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惠子子涵[1996]187號)規定:“企業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日內,應當向註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的確,妳沒有及時註冊。關於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第四十壹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這個外匯局說了算。看看能不能找人爭取少罰或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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