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當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結匯業務,如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個人業務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拆分方式逃避額度監管,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