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渠道,銀行裏可以買賣期權。像交通銀行、民生銀行等銀行都有期權交易。
2、國外渠道,可以通過國外壹些期權交易平臺來進行期權交易。
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發布了《關於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8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外管局表示,此舉旨在進壹步豐富外匯市場交易品種,為企業和銀行提供更多的匯率避險保值工具,日前,外管局已批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開展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壹是明確產品類型為普通歐式期權。二是規定客戶辦理期權業務應符合實需原則。三是對銀行開辦期權業務實行備案管理,不設置非市場化的準入條件。四是將銀行期權交易的Delta頭寸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壹管理。
《通知》的發布,有利於形成完整的期權市場結構,完善國內外匯市場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體系,進壹步便利企業、銀行等市場主體規避匯率風險,有利於不斷推進國內外匯市場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提及市場風險,外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外管局會同有關部門,主要采取四方面的措施控制期權業務的市場風險。
第壹,市場發展初期將產品類型限於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歐式期權。普通歐式期權的結構較為簡單,對銀行定價和風險控制的要求相對容易,也便於客戶理解,總體風險可控。
第二,不允許客戶賣出期權。考慮到國內企業的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仍處於成長階段,為避免過度承擔交易風險,市場發展初期僅允許企業買入期權,禁止賣出期權。從國際經驗來看,限制企業“裸賣”期權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普遍做法。
第三,堅持實需原則。與現有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相壹致,為防止大規模的純粹投機交易,企業開展期權交易必須有貿易、投資等真實交易背景。
第四,加強對銀行辦理期權交易的監管。壹是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要求銀行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遠期交易資格,確保參與銀行具備必要的交易經驗和風險管理能力。二是將銀行辦理期權業務納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情況考核範圍,全方位加強監管。三是加強市場監測和業務指導,定期監測銀行辦理期權業務的風險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