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保證金業務
銀監會通知稱,在本通知發布前已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再向新增客戶提供此項業務,不得再向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提供新交易(客戶結清倉位交易除外)。
對於已有用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本通知印發後5日內,將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數量、保證金總額、交易頭寸總額、客戶總體盈虧狀況及目前已采取的相應風險管理措施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壹式兩份報送銀監會。此後在每月初5日內將上月情況逐月報送,直到已從事此業務客戶完全結清交易倉位為止。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經初步了解,雖然銀行因開辦此項業務均能盈利,但目前投資者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虧損的比例很高,當前80%甚至90%的投資者都處於虧損狀態。這種參與者高損失、低盈利的概率狀況已近似於“賭博”。且還有壹些銀行仍未認識該項業務給銀行帶來的聲譽、法律、市場和操作風險,繼續籌備並準備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