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的外匯管制,即控制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落後,缺乏外匯資金和不發達的市場機制,因此它們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來維持穩定的匯率,確保國際收支平衡和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
2、部分外匯管制,即原則上不限制經常項目外匯交易,但對資本項目外匯交易有壹定限制。如丹麥,挪威,法國,日本,意大利等20多個國家。
3、完全自由的外匯管制,即外匯可以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境,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受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這些國家包括瑞士,荷蘭,美國,英國,新加坡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石油出口國(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屬於部分外匯管制,經常項目可自由兌換;監督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禁止外幣的國內計價和結算;對資本項目實施壹定的控制;保稅區實行差別化外匯管理。這種外匯管理體制符合國際慣例,也基本符合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
1、實行基於市場供求的單壹、有管理的浮動人民幣匯率。
2、原則上,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自平衡,實行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寬了對外匯境外儲存的控制,不再強制將外匯收入調回境內,而是規定了原則。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體系:
(1)中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所有經濟交易均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2) 《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並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
(3)銀行不得為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己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結匯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