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應當在開立境外外匯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外匯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賬號、開戶人名稱等資料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外匯賬戶管理科備案。
外匯是指壹切用於國際貿易中清償結算的支付手段,主要包括外國貨幣,外幣有價證券和外幣支付憑證等。最常見的外匯就是外國貨幣,只有能在國際上流通的貨幣才可稱為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