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簡稱IMF)對外匯的概念作如下解釋:“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組織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匯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外國鈔票不壹定都是外匯。外國鈔票是否稱為外匯,首先要看它能否自由兌換,或者說這種鈔票能否重新回流到它的國家,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入該國的任意壹家商業銀行的普通賬戶上去,並可以任意轉帳,才能稱之為外匯。空頭支票、拒付的匯票、不能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國鈔票均不能視作外匯。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實際是把外匯定義為壹個國家所擁有的國際債權,不管這種債權是以外幣表示還是以本幣表示;我國的外匯定義則主要是針對外匯的存在形式。
Foreign Exchange最直接的意思就是外幣兌換,它指壹種匯兌行為,本書中我們所學習的外匯交易,就是指的這樣壹個狹義的外匯概念。對於外匯的定義,投資者不必深究,主要做常識性了解即可。
所以,壹般來說,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為外匯,目前國際外匯市場主要交易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瑞郎、英鎊、日元、澳元、加元和紐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