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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匯款的法律風險

1.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主體資格風險

2.匯出行與匯款人的契約風險

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須具有合格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相關規定,銀行的業務經營範圍必須經相應的主管機關批準。根據1997年9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第48、49條的規定,銀行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取消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銀行擅自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或者外匯局已經取消其部分外匯業務後仍繼續經營被取消的外匯業務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人民幣lO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局責令整頓或者取消經營外匯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匯款申請書是匯款人向匯出行提交的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依據。該申請書壹經匯出行確認,匯出行與匯款人的契約關系即成立。匯款申請書的內容體現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銀行來說,是其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所在。如果匯款申請書的內容不全面,匯款方式指示不明,記載事項不清晰或有缺漏,都可能在未來產生爭議,延長匯款業務的操作時間,增加銀行成本。

3.匯出行與匯入行的償付風險

匯款的償付是匯款業務的核心環節之壹,無論是匯出行還是匯入行對此都有嚴格的要求。如果匯出行與匯入行沒有在償付問題上達成壹致,匯款業務將無法繼續開展。在選擇匯人行、撥付指令的準確、完整及指令傳輸方面出現問題就會引發償付風險。

4.匯款指令內容違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的風險

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主要是指聯合國安理會及美國政府基於制裁恐怖主義或其他經濟、政治原因發布的經濟制裁令及制裁名單。如匯出行向外匯款時,在匯款指令中出現聯合國安理會或美國制裁對象的名單,則可能被相關國家外國資產控制部門凍結,危及銀行資產安全,並會造成社會名譽的損失。

5.外匯匯款業務的合規性問題

合規性主要是指銀行受理外匯匯款業務必須符合國家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於外匯匯款業務涉及外匯資金的流動,具體體現為外匯的匯入和匯出,而我國目前實行壹定程度的外匯管制,無論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的外匯流動,都涉及結售匯問題。因此,符合國家結售匯制度的規定是外匯匯款業務合規性問題的壹項重要內容。

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行在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時,首先負有審核結匯、售匯及付匯制度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的責任,經審核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的,方可辦理結售匯業務。同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接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定期按照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4l條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其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對於票匯項下的外匯匯款業務,銀行還須註意簽發銀行匯票的合規性。如果銀行出具不符合規定的銀行票據,會帶來業務風險,還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查處,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外匯匯款業務的合規性問題還涉及賬務管理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等方面。因此,對於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銀行,必須對合規性問題引起重視,防止發生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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