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
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外幣是指外國的貨幣。
外匯和外幣用途不同:
外匯的用途(壹)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的發展。用外匯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不僅能節省運送現金的費用,降低風險,縮短支付時間,加速資金周轉,更重要的,是運用這種信用工具,可以擴大國際間的信用交往,拓寬融資渠道,促進國際經貿的發展。 (二)調劑國際間資金余缺。世界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了資金配置不平衡。有的國家資金相對過剩,有的國家資金嚴重短缺的,客觀上存在著調劑資金余缺的必要。而外匯充當國際間的支付手段,通過國際信貸和投資途徑,可以調劑資金余缺促進各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三)外匯是壹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它跟國家黃金儲備壹樣,作為國家儲備資產,壹但國際收支發生逆差時可以用來清償債務。
至於外幣的用途就簡單多了,通俗地說就是買東西付款用,也就是貨幣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