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用財政金融手段,減少政府開支,提高存款準備率,提高利率,以緊縮經濟,促進擴大出口,減少進口。
(2)通過本國貨幣法定貶值,降低本國貨幣對外匯率,從而降低本國出口商品的成本,有利於增加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同時,提高進口商品的價格,減少國內對進口商品的需求。
(3)在進口方面發放進口許可證,憑進口許可證購買所需外匯。
(4)采用進口配額制,對壹定時期內進口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加以限制,對超過配額部分不準進口或征收高關稅或罰款。
(5)進口存款制,是對某些限制進口商品要求進口商預交壹定金額的進口存款作為無息存款。有些國家還規定進口方必須獲得出口方所提供的壹定數量的出口信貸或提高開出信用證押金等方式限制進口。
(6)在出口方面給予出口信貸、出口補貼,鼓勵出口。
(7)管制資本輸出入。即根據經濟情況變化,有時采取壹些措施鼓勵資本輸出,限制資本輸入。通常情況下,發達國家多實行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發展中國家多采取鼓勵資本輸出限制資本輸入的政策。
(8)建立外匯平準基金。當國際收支發生逆差,表現在國內外匯市場上就是外匯供不應求,外匯匯率必然上升。此時,中央銀行拋出外匯,阻止匯率繼續上揚;當國際收支出現順差而引起外匯匯率下跌時,買進外匯,防止匯率繼續下跌。這種外匯買賣活動,在國家不直接規定匯率變動幅度的情況下對匯率起到了緩沖和穩定作用。但是,這種方式只能對國際收支的短期逆差效果顯著,而對長期逆差作用不大。因為外匯平準基金數額有限,無法供應長期的外匯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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