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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

壹、什麽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壹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壹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制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鉆石。

外匯管制法規生效的範圍壹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制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壹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壹.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準,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壹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準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壹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征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采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準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壹般采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采取壹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征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壹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壹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壹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壹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壹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壹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壹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誌。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壹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壹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壹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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