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依法應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都屬於外匯局受理的舉報範圍。舉報的形式可分為來電、來信、來訪三種。
二、舉報信(電、訪)登記、報批程序
1、對於收到的舉報信(電、訪)應逐壹進行登記,並根據舉報內容判定其是否屬於外匯局受理範圍。
2、對應予受理的舉報信(電、訪),應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信訪處理單”(附表壹),填寫處理意見後交領導審批,領導同意後,需轉分局或其它部門辦理的,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來信來訪轉辦單”(附表二);需轉局內其它司辦理的,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來信來訪局內轉辦單”(附表三)。
3、對不予受理的舉報信(電、訪),應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信訪備查單”(附表四),經主管處長簽字同意後,留存備查。
三、舉報信(電、訪)轉辦的審批權限
(壹)對屬下列情況的舉報信(電、訪),逐級報局長審批後,轉有處罰權的分局查處或由總局直接組織查處:
1、舉報案件重大、違規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且案情要素完整(時間、地點、行為人或法人名稱、涉案金額、作案手段等)的舉報信、來電、來訪;
2、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轉我局查處的舉報信;
3、中央領導直接簽批的舉報信。
(二)對於案情重要、金額較大、要素完整的其它舉報信,報司長審批後,轉有處罰權的分局查處或由總局直接組織查處。
(三)對於要素完整的壹般舉報信,由處長審批後,轉有處罰權的分局查處。
四、舉報信(電、訪)轉辦的相關部門
(壹)對舉報信(電、訪)中涉及外匯違規主體是中央單位的,轉總局相關處室查處;違規主體是地方單位的,轉交涉案單位所在地具有處罰權的省級分局組織查處。
(二)對舉報信(電、訪)內容除涉及外匯違規外,還涉及黨員、幹部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違紀、違法情況的,對外匯違規問題由外匯局查處,對違紀問題轉交中紀委二室查處;對於涉案金額巨大、需聯合查處的,報局領導同意後報送監察部辦公廳。
(三)對舉報信除了外匯違規問題以外,還涉及其它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外匯違規問題由外匯局查處,其它問題轉交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問題需聯合查處的,報局領導同意後聯合查處。
(四)對舉報信涉及觸犯刑律的外匯違法案件轉交公安、檢察等部門處理。
(五)對舉報總局、分、支局幹部在外匯管理工作中執法不公、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違紀問題,轉所屬的紀檢部門處理。
(六)舉報金融系統從業人員在經營外匯業務中違規和違紀問題,違規問題由所在地外匯局查處,違紀問題轉報中央金融紀工委處理。
五、不予受理的舉報信的範圍
下列舉報信(訪、電)外匯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有舉報材料的經主管處長審批後,留檔備案。
(壹)無時間、無地點、涉案金額模糊等基本要素缺乏的;
(二)舉報的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追溯期的;
(三)超出外匯局行政執法權限的舉報案件。
對於以上情況,如舉報人留有通訊聯系地址,應主動同當事人取得聯系,要求其補充線索,或向其說明情況。
六、舉報信的督辦程序
(壹)對於舉報案情特別重大,違規金額在壹億美元以上,或者由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我局的舉報信,要求分局在壹個月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將結果書面上報總局。
(二)對第(壹)條規定以外的舉報信,要求分局在二個月內完成查處工作,書面上報總局。
(三)如果分局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查處工作,總局將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來信來訪催辦單”(附表五),分局必須在接到“催辦單”三日內向總局說明原因,總局將視具體情況予以延期。“催辦單”由主管處長簽發。
(四)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查處工作且未說明原因的分局,總局將下文通報批評。
七、處理舉報信的回避原則
受理舉報信的外匯管理部門人員,遇如下情況應回避,不參加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1、本人與舉報案件有關聯,個人主動申請或組織上要求回避的。
2、舉報人要求被舉報人或與舉報案件相關聯人員回避的,經外匯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回避。
八、報告、存檔制度
(壹)各分局必須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將該年度的舉報信的受理、查處工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總局。
(二)每年終結,根據各分局上報的總結,匯總後以書面形式報告局領導。
(三)對於由局內信訪辦轉辦的舉報信,每年終結向其反饋查處情況。
(四)每年終結,將本年度已處理完畢的舉報信(電、訪)及其結果專卷存檔兩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