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外匯管理局投訴需要哪些資料

外匯管理局投訴需要哪些資料

壹、舉報的受理範圍

凡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依法應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都屬於外匯局受理的舉報範圍。舉報的形式可分為來電、來信、來訪三種。

二、舉報信(電、訪)登記、報批程序

1、對於收到的舉報信(電、訪)應逐壹進行登記,並根據舉報內容判定其是否屬於外匯局受理範圍。

2、對應予受理的舉報信(電、訪),應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信訪處理單”(附表壹),填寫處理意見後交領導審批,領導同意後,需轉分局或其它部門辦理的,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來信來訪轉辦單”(附表二);需轉局內其它司辦理的,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來信來訪局內轉辦單”(附表三)。

3、對不予受理的舉報信(電、訪),應填制“國家外匯管理局信訪備查單”(附表四),經主管處長簽字同意後,留存備查。

三、舉報信(電、訪)轉辦的審批權限

(壹)對屬下列情況的舉報信(電、訪),逐級報局長審批後,轉有處罰權的分局查處或由總局直接組織查處:

1、舉報案件重大、違規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且案情要素完整(時間、地點、行為人或法人名稱、涉案金額、作案手段等)的舉報信、來電、來訪;

2、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轉我局查處的舉報信;

3、中央領導直接簽批的舉報信。

(二)對於案情重要、金額較大、要素完整的其它舉報信,報司長審批後,轉有處罰權的分局查處或由總局直接組織查處。

(三)對於要素完整的壹般舉報信,由處長審批後,轉有處罰權的分局查處。

四、舉報信(電、訪)轉辦的相關部門

(壹)對舉報信(電、訪)中涉及外匯違規主體是中央單位的,轉總局相關處室查處;違規主體是地方單位的,轉交涉案單位所在地具有處罰權的省級分局組織查處。

(二)對舉報信(電、訪)內容除涉及外匯違規外,還涉及黨員、幹部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違紀、違法情況的,對外匯違規問題由外匯局查處,對違紀問題轉交中紀委二室查處;對於涉案金額巨大、需聯合查處的,報局領導同意後報送監察部辦公廳。

(三)對舉報信除了外匯違規問題以外,還涉及其它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外匯違規問題由外匯局查處,其它問題轉交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問題需聯合查處的,報局領導同意後聯合查處。

(四)對舉報信涉及觸犯刑律的外匯違法案件轉交公安、檢察等部門處理。

(五)對舉報總局、分、支局幹部在外匯管理工作中執法不公、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違紀問題,轉所屬的紀檢部門處理。

(六)舉報金融系統從業人員在經營外匯業務中違規和違紀問題,違規問題由所在地外匯局查處,違紀問題轉報中央金融紀工委處理。

五、不予受理的舉報信的範圍

下列舉報信(訪、電)外匯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有舉報材料的經主管處長審批後,留檔備案。

(壹)無時間、無地點、涉案金額模糊等基本要素缺乏的;

(二)舉報的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兩年追溯期的;

(三)超出外匯局行政執法權限的舉報案件。

對於以上情況,如舉報人留有通訊聯系地址,應主動同當事人取得聯系,要求其補充線索,或向其說明情況。

六、舉報信的督辦程序

(壹)對於舉報案情特別重大,違規金額在壹億美元以上,或者由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我局的舉報信,要求分局在壹個月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將結果書面上報總局。

(二)對第(壹)條規定以外的舉報信,要求分局在二個月內完成查處工作,書面上報總局。

(三)如果分局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查處工作,總局將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來信來訪催辦單”(附表五),分局必須在接到“催辦單”三日內向總局說明原因,總局將視具體情況予以延期。“催辦單”由主管處長簽發。

(四)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查處工作且未說明原因的分局,總局將下文通報批評。

七、處理舉報信的回避原則

受理舉報信的外匯管理部門人員,遇如下情況應回避,不參加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1、本人與舉報案件有關聯,個人主動申請或組織上要求回避的。

2、舉報人要求被舉報人或與舉報案件相關聯人員回避的,經外匯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回避。

八、報告、存檔制度

(壹)各分局必須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將該年度的舉報信的受理、查處工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總局。

(二)每年終結,根據各分局上報的總結,匯總後以書面形式報告局領導。

(三)對於由局內信訪辦轉辦的舉報信,每年終結向其反饋查處情況。

(四)每年終結,將本年度已處理完畢的舉報信(電、訪)及其結果專卷存檔兩年,以備查閱。

  • 上一篇:外匯波動企業案例研究
  • 下一篇:離岸外匯凈收入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