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局不可以罰款不交。根據我國法律第十六條金融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處罰金融機構的同時,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壹)金融機構違反《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二)金融機構違反《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且具備本辦法規定較重或嚴重情形的。(三)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而故意違規,或通過脅迫、串通、教唆等行為促使其他主體違規的。(四)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導致國家利益發生重大損失,或在壹定範圍內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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