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經營性外匯收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通過其外匯結算賬戶購付匯和結匯;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和國際收支申報由機構管理。
個體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書,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備案,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2)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與代理機構簽訂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入代理機構經常項目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以通過自己的外匯結算賬戶收結匯。結匯憑與代理機構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及代理機構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等核銷規定的材料報當地外匯局後,可將《個體工商戶收賬通知書》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2)家庭贍養:直系親屬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支付人的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
(三)繼承所得:繼承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和保險機構付款憑證。外匯保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經營收入:支付憑證、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咨詢、公關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員工報酬:聘用合同和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入: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利潤分配決議或股息支付或其他收入證明;
(9)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第十壹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1)房租支出: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交款通知書;
(2)生活消費支出:合同或發票;
(3)醫療和學習費用:國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和付款憑證。
上述單筆結匯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交易對手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合法的人民幣經常項目收入購匯和未使用的人民幣購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在境內取得的合法經常項目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易金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稅收憑證)購買。
(二)原兌換未使用的人民幣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原兌換水單自兌換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出境前在境內海關場所當日累計價值不足500美元(含)且當日累計價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經常項目支出的外匯匯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匯出境外當日外匯儲蓄賬戶內累計外匯不足5萬美元(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真實性證明辦理。
匯款當日累計等值65438萬美元(含)以下的手持外幣現鈔,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海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憑證辦理。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應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壹)外匯儲蓄賬戶內的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匯出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65438美元+0,000美元以下(含),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開戶銀行的外幣取現單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