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參與了外匯違法事件的話,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在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前提下,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