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壹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外匯體制也進行了壹定程度的改革,並於1980年12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規範外匯管理。從1994年1月1日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又進行了匯率並軌、銀行結售匯、外匯市場等壹系列改革。為鞏固改革成果,更好地使我國外匯管理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7年1月,國務院又修訂發布了《外匯管理條例》。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先後發布了壹系列外匯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如《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1996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結匯、售匯和付匯管理辦法》(1996年6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11月29日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國境的管理規定》(199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1997年9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範圍》(1997年10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9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等。1998年下半年,為嚴厲打擊走私活動和制裁外匯違法犯罪行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2月29日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經國務院12月16日批準,由監察部、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於1999年1月2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從而形成了較為全面的外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