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在出口30天內做延期報告,發現在登記的延期時間內收不到貨款,可以在系統上修改或調整。修改時間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的,只能調整。
擴展數據
第八條本細則實施後,外匯局對新列入目錄的企業輔導期進行管理。自第壹筆外匯收支業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外匯局將提供政策、法規和系統操作方面的指導。
企業應在輔導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材料形式向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相應的貨物進出口和外匯收支情況。
第九條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公布全國企業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未列入名單的企業辦理外匯收支業務。不在名單內的企業到外匯局辦理名單登記手續。
第十條本細則所稱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壹)從境外和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和支付給境外和境內保稅監管區域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和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支付給離岸賬戶和境外機構境內賬戶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的國內收支;
(四)轉口貿易項下的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支。
百度百科-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