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匯調劑市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外匯調劑市場的產生階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國對外匯實行統收統支的管理體制。出口收入全部結售給國家,企業用匯由國家計劃安排。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在外匯分配方面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地方、部門、企業有了自行使用外匯的權力,但同時也產生了壹些單位外匯有余,急需使用人民幣;另壹些單位外匯短缺的結構性不平衡現象,即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調劑外匯余缺的客觀要求。
經國家批準,1980年10月以後,允許通過中國銀行及其分行進行外匯調劑,這標誌著我國外匯調劑市場雛形已經產生,隨後在各主要城市陸續開辦了外匯調劑業務。當時參加外匯調劑的單位僅限於國營、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調劑範圍為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部門的留成外匯;調劑主要鼓勵進料加工和輕紡增產所需物資的進口以及科技、文教、醫藥衛生、工農業生產急需的儀器設備的進口;調劑價格以美元兌人民幣的貿易內部結算價(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幣)為基礎,並在10%的浮動幅度內,由買賣雙方議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隨後在其他幾個經濟特區陸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 外匯調劑市場的初步形成階段(1986年-1987年)。開辟市場必然出現價格問題,而外匯調劑價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狀況和出口成本的變動。經過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很大增長,但外匯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業的換匯成本也在上升,外匯調劑市場產生階段確定的價格已經不能反映實際。這壹階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壹步完善了外匯調劑市場:明確規定外匯額度、現匯調劑的登記和成交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在經濟特區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匯管理部門買賣外匯;提高了外匯調劑價格,規定1美元外匯留成額度價格為1元人民幣,現匯調劑最高限價為4.2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陸續放開了價格,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定;繼深圳等經濟特區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都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或外匯交易所。
經過兩年的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進壹步趨於活躍,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逐漸增強。1986年後3個季度,全國調劑外匯成交額為18.9億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億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壹年間,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調劑成交額為1.6億美元。 外匯調劑市場迅速發展階段(1988年開始)。到1987年底,我國外匯收支總額己達700多億美元。外匯儲備總額已由1981年的66.1億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億美元。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匯流量的增加為外匯調劑市場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了適應我國進壹步對外開放和加速發展對外貿易事業的需要,1988年初,國務院決定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進壹步做好外匯調劑工作,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
這壹階段外匯調劑市場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外匯調劑市場體系。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壹領導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在北京設立了全國外匯調劑中心。放開了外匯調劑價格,調劑價格根據外匯供求狀況實行浮動。擴大了調劑外匯範圍,各地方、各部門均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在部分地區試辦了個人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捐贈外匯參加外匯調劑。溝通了兩個市場,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調劑外匯。合理控制了調劑外匯投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狀況引導地方、部門、企業把有限的外匯用於工農業生產重點項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進口上。進壹步完善了市場運行機制,改進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堅持管理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開始把外匯調劑中心辦成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1988年,上海根據國外外匯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創辦了我國第壹家公開的外匯調劑市場,把特定的外匯供求集中於特定的場所,實行公開的競價成交,進壹步體現了公開化、市場化的競爭原則,提高了外匯交易的透明度。繼上海之後,廈門、福建、海南等省市、經濟特區也開辦了不同類型的公開外匯調劑市場,為我國繼續培育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開辟了新路。
1988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62.64億美元,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成交6.62億美元。1989年全國外匯調劑成交額進壹步增加到85.66億美元,比1988年增長36.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調劑也有較大發展,全年成交額達15.72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