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壹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
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壹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
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並對外公布。
★符合《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撤銷後重新申報的報關單按照海關接受該貨物重新申報時應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除《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外,撤銷後重新申報的報關單應按照原報關單適用的稅率和匯率對進出口貨物計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