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申請開戶時,外匯局應當根據外匯帳戶的用途,規定帳戶的收支範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匯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額,並在《外匯帳戶使用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中註明。
使用外匯賬戶的壹般規定:
1、在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
2、按規定使用外匯賬戶。在實際工作中,應按《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