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向境外企業代扣代繳職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明確規定:
1.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就業應取得的工資、薪金,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上述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因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的關系,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匯總申報相關信息,並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員工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