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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外匯信貸資金的宏觀管理,保護存款人利益,有利於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安全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的銀行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 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的範圍包括:

(壹)個人外匯儲蓄存款;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外國駐華機構的外匯存款;

(三)發行外幣信用卡的備用金存款;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應繳納外匯存款準備金的其他外匯存款。第四條 美元存款按原幣種計繳,港幣存款可按原幣種或折成美元計繳,其他幣種的外匯存款統壹折算成美元計繳。各種貨幣之間的折算率均按各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折算率》折算。第五條 各行外匯存款月末余額以每月末日的會計報表數為準。第六條 外匯存款準備金的繳存比例按繳存存款範圍的各項外匯存款當季月平均余額的2%計繳。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調整繳存比例。第七條 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方法為當季月平均余額乘以繳存比例。公式為:

        繳存範圍各項外匯存款當季每月末余額之和

每季應繳納的存款準備金=───────────────────×2%

                  3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外匯存款準備金周轉帳戶。各行應按規定及時將外匯存款準備金劃至外匯存款準備金周轉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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