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幣業務的概念
所謂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的業務。具體包括:①購買或銷售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勞務;②借入或貸出外幣資金;③取得或處理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承擔或清償以外幣計價的負債。
二、外幣與外匯
(壹)外幣
外幣是“外國貨幣”的簡稱,壹般是指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發行的貨幣。如美國的美元、歐盟的歐元、加拿大的加元、日本的日元、澳大利亞的澳元等。它常用於企業因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引起的對外結算業務中,因此外幣也是指在壹個官方的貨幣區域內所使用的壹種其他貨幣或者利用壹種其他貨幣所提出的付款要求。
(二)外匯
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
(5)其他外匯資產。
三、外匯的基本常識
(壹)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廣義上是指壹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壹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該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修改後的條例於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準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外匯匯率
外匯匯率是指壹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壹個國家貨幣的比率、比價或價格。也可以說,是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外國貨幣的“價格”。
(三)買入價與賣出價、中間價
外匯買賣壹般均集中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它們買賣外匯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方法是賤買貴賣,賺取買賣差價,其買進外匯時所依據的匯率為買入匯率,也稱買入價;賣出外匯時所依據的匯率叫賣出匯率,也稱賣出價。中間價是指外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價。在中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壹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對其他主要國家匯率的中間價。習慣上,與“匯率”、“匯價”、“外匯行市”等同義。
(四)外匯的標價方法,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外匯匯率的表示方法
(1)直接標價法,又叫應付標價法,是以壹定單位(1、100、1 000、10 000)的外國貨幣為標準來計算應付出多少單位本國貨幣。就相當於計算購買壹定單位外幣所應付多少本幣,所以叫應付標價法。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標價法。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為直接標價法,如日元119.05即壹美元兌119.05日元。而美元除了與歐元、英鎊、新西蘭元等幣種兌換時用直接標價法,其他情況都采取間接標價法,即壹單位美元可兌換多少單位外幣。
(2)間接標價法,又稱應收標價法。是指以壹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基準,將其折合為壹定數額的外國貨幣的標價方法。即以本國貨幣作為基準貨幣,其數額不變,而標價貨幣(外國貨幣)的數額則隨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植的變化而改變。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歐元、英鎊、澳元等均為間接標價法。如歐元0.9705即壹歐元兌0.9705美元。
在間接標價法中,本國貨幣的數額保持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隨著本國貨幣幣值的對比變化而變動。如果壹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少,這表明外幣幣值上升,本幣幣值下降,即外匯匯率下降;反之,如果壹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多,則說明外幣幣值下降、本幣幣值上升,即外匯匯率上升,即外幣的價值和匯率的升跌成反比。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用直接標價法,只有少數發達國家用間接標價法,如英國,美國(1978年9月1日開始改用間接標價法)。
英國和美國都是采用間接標價法的國家,美元標價法與非美元標價法,美元標價法與非美元標價法是國際外匯市場買賣外匯報價的習慣做法,在國際間已約定俗成,形成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