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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包括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包括內容具體如下:

1、外幣交易發生日的會計處理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通常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當匯率變化不大時,為簡化核算,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采用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單純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僅用中間價不能反映貨幣買賣的損益,應當按照交易實際采用的匯率折算。

2、資產負債表日及結算日的會計處理

(1)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例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和長期應付款等。期末調整貨幣性項目時,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壹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將其外幣結算金額按照當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並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相比較,其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等科目。

(2)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例如,存貨、長期股權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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