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對進口商信譽的調查。因為托收方式取決於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任,所以具有向進口商融資的性質。比如出口商在不了解進口商信用的情況下盲目簽約,當進口商以各種理由無理拖延付款甚至破產時,就會給出口商帶來損失。
(2)註意收款銀行。雖然托收是壹種商業信用,但如果能選擇壹家信譽好的托收銀行,也能促進付款。在實際業務中,我們壹般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大型外資銀行。
(3)註意進口國的相關規定。在進出口貿易中,有些貨物在某些國家進口時必須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外匯許可證,否則不允許進口。出口商要掌握這些涉及進口國貿易法律和外匯管制的業務,否則收匯得不到保證。
(4)註意遠期付款的使用。國際上對付款交單的托收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各國的處理方式差別很大,有的以承兌交單為基礎,有的以即期付款交單為基礎,有的不接受遠期付款交單。因此,出口商要註意合理使用遠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的時限要有所控制,不能太長,壹般不能超過從出口地到進口地的運輸時間。
(5)提前找好代理。在跟單托收業務中,如果出現不付款的情況,出口商可以指定壹個代理人來處理貨物在目的港的倉儲、保險轉售或裝運。代理人可以是與出口商或代收行有良好關系的客戶,但必須在托收委托書中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權限。
(6)出口商要註意保險。由於托收方式對出口商有風險,出口商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以c1f的價格訂立合同,並由出口商辦理保險。萬壹貨物在運輸途中有危險,他們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