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對出口商來說風險更大,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風險更大,跟單托收是出口商先交貨後收款,所以對出口商來說風險更大。進口商的付款取決於他的商業信譽。如果進口商破產,喪失支付能力,或貨物裝運後進口地價格下跌,進口商借故拒付,或進口商未提前取得進口許可證,或未申請外匯,被禁止進口或無力支付外匯,出口商不僅無法按時收回貨款,還可能造成貨款兩敗俱傷。
如果貨物已經到達進口地,進口商會借故不付款,出口商也要承擔目的地提貨、倉儲、保險等費用,以及可能變質、數量不足、重量不足的風險。如果貨物在別處轉賣,數量和價格都會有損失。如果貨物無法轉賣,出口商將承擔將貨物運回本國的費用,以及因存放時間過長可能被當地政府低價出售的損失。
雖然出口商有權就上述損失向進口商索賠,但在實踐中,即使出口商能追回部分賠償,在進口商已經破產或潛逃的情況下,也很難彌補全部損失。盡管如此,在國際市場出口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出口商為了銷售商品和占領市場,有時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對方進口商信譽好,出口商在國外有自己的辦事處,風險可以相對小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