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進口商破產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口商可能無法收回貨款或收回太遲。
2.貨物到達進口國時,進口商未取得進口許可證,或未辦理所需外匯,或因海關法規變化或其他原因而拒付貨款。
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不核對單據內容,沒有保證付款的義務。如果進口商拒絕付款,銀行沒有義務保管貨物,除非另有規定。如果貨物已經到了進口國,會有提貨、繳納進口關稅、倉儲、保險、轉售甚至被低價拍賣或運回國內等損失。
3.在承兌交單條件下,由於進口商只需承兌匯票就可以先拿到貨運單據提貨,壹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將遭受貨款和貨款的雙重損失,因此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風險更大。